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吳俊賢
相 對 人 林澤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澤如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澤如(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號之1)於民國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林澤如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澤如為民國0年0月0日生,為年滿80歲以上之人,於民國81年4月9日經列報失蹤人口在案,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全無音訊,爰依法聲請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勞保資訊T-Road(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健保資訊連結作業等件為證;
復查無領取國民年金給付、社會福利補助、社會收容安置紀錄且迄今亦無林澤如相關之死亡、火化及殯葬設施使用紀錄,亦有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查卷附之相關函文可稽。
茲林澤如經新竹縣警察局於81年4月9日列為失蹤人口,有該局竹東分局檢送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可認林澤如於81年4月9日失蹤,計算至84年4月9日止,失蹤屆滿3年,前經本院於112年12月13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失蹤人死亡宣告,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