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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楊泓霖
相 對 人 陳靜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陳靜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靜子(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最後籍設:新竹州新竹市崙子491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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