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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羅自強
居苗栗縣○○市○○○路000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675元,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之規定,原告暫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213元(計算式:3,640×1/3=1,2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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