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司執,57571,202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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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75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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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潘淑萍
債 務 人 黃雅娟 住苗栗縣○○市○○路000巷00弄000 號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苗栗縣頭份市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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