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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99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請求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禹農律師
被 告
即反請求
聲 請 人 甲○○
特別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複代理人 黃姵菁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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