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陳光揚
温文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律師
被 告 陳明德
陳美玲
陳美華
陳美芳
柯滿玉
陳仁和
兼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仁焜
陳洸裕
陳瑞琤
周錦煌
周楷茗
周明慧
周郁茗
温秀蘭
胡世宗
胡世平
胡世銀
莊金城
莊坤杉
莊坤源
莊雅齡
林招照
林招輝
林招錦
林朱燦
林招慧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招煥
被 告 江福斌
江福山
江灑卿
江灑香
江麗櫻
江灑苑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溫秀蘭」記載,均應更正為「温秀蘭」、當事人欄關於温秀蘭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附表二關於「溫文錫」記載,均應更正為「温文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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