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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原告王明標
被告王炎輝
王進福
上一人之
代理人黃素玉
被告王進欽
王文鐵
王秋雅
王怡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21行關於「附表一一:被繼承人李針妹之遺產及分割方法」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被繼承人王火生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第7頁第2行關於「附表一二:兩造應積分比例」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兩造應積分比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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