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家繼訴,87,2024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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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原      告  王明標 


被      告  王炎輝 

            王進福 

上一人之
代  理  人  黃素玉 

被      告  王進欽 

            王文鐵 

            王秋雅 

            王怡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附表一一編號1之遺產項目欄關於「新竹市○道00路0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道路0段000巷00號」;
本院113年7月10日民事裁定主文欄內關於「兩造應積分比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兩造應繼分比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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