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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韋宇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三、請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四、聲請人是否曾經與銀行債務協商成立?如有,協商成立之還款方案為何?聲請人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原因?並提出協商之協議書及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最高學歷。
七、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八、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九、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有千侑科技有限公司之團體保險資料?聲請人是否任職於該公司?
十二、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2年3-8月之薪資及獎金明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為臨
時工,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雇主為何人、每
日薪資、每月薪資、每月工作日數。
十三、承上,如每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為何未尋找其他工作或兼職?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身心
障礙證明等)。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每月實際支扶養費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
(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父母親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
料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家族系統表。
十五、聲請人於112年6月21日至6月25日出國之原因?地點?機票、食宿等出國相關費用如何支付?花費數額為何?相關
費用由何人負擔,並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明文件。
十六、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七、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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