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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首如
代 理 人 陳志寧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7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2年12月5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是否曾任玖肆商號之負責人?每月營業額、淨收入、營業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國稅局107-113年度之損益及稅額試算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汽、機車之現值?有無以上開汽、機車設定擔保?擔保債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拍賣不足額或預估不足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各類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聲請人如有兼職經營玖肆商號,請說明每月營業淨收入為多少?如未再營業,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母親扶養費用數額?父母親之扶養義務人
共幾人及各自分擔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
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聲請人父母親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家族系統表。
十二、請說明前配偶無法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四、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五、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六、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七、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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