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消債清,38,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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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子芸即邱妃育即邱富華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8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有聲請人112年10月27日聲請清算狀、國泰世華銀行112年10月18日陳報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880元(依聲請人調解程序陳報之債權人13人,再加計於調解程序陳報對聲請人有債權之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同聲請人,合計16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承上,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陳報已將部分債權讓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另聲請人聲請時陳報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請確認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有無誤載或漏載之情形,如有,請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存款數額為何?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九、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各類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
為臨時工請一併陳報每日薪資、每月薪資、每月工作日數

十二、承上,如聲請人每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為何未尋找其他工作或兼職提高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
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四、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五、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仍應補正。
十六、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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