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竹小,721,2023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小字第721號
原 告 林育彰
被 告 邱冠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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