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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小字第812號
原 告 億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易凌
訴訟代理人 曾佳琪
被 告 吳泰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7日宣判,惟原告於113年4月11日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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