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竹簡,101,2023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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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安昇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琴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2,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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