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竹簡,229,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22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林益瑤
劉佩聰
被 告 楊順淵
楊施秀子
陳勁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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