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竹調,155,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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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貿眾裝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文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擎、謝東兆、林宛蓁、劉興振、沈敏欽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葉文富先前曾以相同或相類原因事實,對部分同一相對人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竹調字第65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有該案號裁定在卷可參,現再提起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核其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所載內容,難認屬於民事事件所能進行調解以資解決爭議之範圍,應屬不能調解,且聲請人對其他相對人之聲請調解,揆諸其聲請調解之事項,亦屬不能調解且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開之規定,均應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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