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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調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黃婷筠
代 理 人 黃清濱律師
聲 請 人 賴怡廷
代 理 人 陳志峯律師
張淑涵律師
相 對 人 黃清濱
金曉慧
黃婷筠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清濱律師
相 對 人 前景無限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元維
代 理 人 黃秋田律師
陳冠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黃婷筠為相對人金曉慧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金曉慧已將其所有系爭房屋應有部分移轉予黃婷筠,並於民國113年6月17日移轉登記完畢,聲請人黃婷筠依法聲請承當訴訟,因本件訴訟聲請人未同意黃婷筠承當訴訟,爰聲請裁定准許黃婷筠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容忍修繕房屋,於訴訟繫屬中,相對人金曉慧將其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聲請人黃婷筠,並於113年6月17日辦竣移轉登記,而由黃婷筠取得系爭房屋全部所有權,有建物所有權狀可憑。
聲請人黃婷筠聲請代相對人金曉慧承當訴訟,並經相對人金曉慧具狀表示同意,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聲請人黃婷筠為相對人金曉慧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又聲請人黃婷筠既經准許承當訴訟,相對人金曉慧脫離訴訟繫屬,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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