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竹調,231,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許禎彬


相 對 人 吳英梅

陳瑞煙

陳瑞楨

陳祺宗

戴少華

曾詩淵

林木森
陳劉意
曾柏洧

余東樺
段亞蕾
余宛柔

余瑞紅

余瑞珍

曾恩慧

施慶堂

劉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0,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新竹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並查報土地現況、提出現場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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