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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0號
原 告 陳秀美
被 告 徐梓晏
被 告 徐育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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