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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王振懿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宇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壹仟玖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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