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訴,1012,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2號
原 告 曾鈞煒
訴訟代理人 許育齊律師
被 告 楊士棋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原證五協議書內容第一項之附圖彩色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