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訴,1161,2024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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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美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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