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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神行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和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被上 訴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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