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重訴,222,2024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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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王碧山
追加原告 傅美玲
追加原告 王鴻山


追加原告 王鵬山
追加原告 王鶴山
追加原告 王誠
追加原告 簡國華
追加原告 簡國諭
追加原告 簡大倫
追加原告 簡美宙
追加原告 楊簡美紀
追加原告 姜渭鈞
追加原告 王傑俐(即王尾之繼承人)
追加原告 王潔伶(即王尾之繼承人)
以上原告及追加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複代理人 王櫻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相對人 王張富美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0樓相對人 王震宇

相對人 王浩宇

相對人 王藹卿

相對人 王彥翔
相對人 簡詔群
相對人 蔡宗畝
相對人 蔡麗莉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複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相對人王彥翔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應更正補記載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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