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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錢靖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昱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昱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30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昱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3NE0000000-0 1 10000 002 昱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3NE0000000-0 1 10000 003 昱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3NE0000000-0 1 10000 004 昱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3NE0000000-0 1 10000 005 昱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3NE0000000-0 1 10000 006 昱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3NE0000000-0 1 10000 007 昱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3NF0000000-0 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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