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亡,27,2024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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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吳俊賢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徐阿濱 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徐阿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徐阿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徐阿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徐阿濱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年滿80歲以上之人,為戶政事務所管轄之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列冊對象迄今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矯正檢表、通緝檢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及所得、勞保投保資料、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等件為證;

且迄今亦無徐阿濱相關之死亡、火化及殯葬設施使用紀錄,亦有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查卷附之相關函文可按。

茲徐阿濱經新竹○○○○○○○○於101年12月11日列為行方不明失蹤人口,有該所檢送之清查人口查對成果名冊,可認徐阿濱於101年12月11日失蹤,計算至104年12月11日止,失蹤屆滿3年,前經本院於112年10月26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失蹤人死亡宣告,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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