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司促,2751,2023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張桓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

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勞工紓困貸款,聲請人於110年7月5日核貸10萬元整予相對人,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

另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第三款)。

(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四)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2年1月5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於112年3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五)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7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275元 張桓勗 自民國112年01月05日起 至民國112年02月05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60275元 張桓勗 自民國112年02月06日起 至民國112年11月05日止 年息2.214% 001 新臺幣60275元 張桓勗 自民國112年11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