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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陳君豪
代理人劉亭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鴻聯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賴進淵
代理人陳聖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尚有地政登記之新竹縣○○鄉○○段000地號、886地號土地、164建號建物,及銀行存款2,619元。然上開土地業於112年8月17日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710號乙案執行拍賣,分別以120萬元、58萬元拍定,又其拍定金額低於抵押債權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抵押債權,是無餘額可供本案清算分配。另湖口鄉波羅段164建號建物(謄本載門牌為湖口鄉光華路138號、坐落地號為湖口鄉波羅段880地號),債務人陳稱該建物已遭拆除而無此建物,經本院核對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710號乙案拍賣公告載有「886地號為空地,880地號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光華街146號占用,148號有無占用不明」。又再核對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其財產資料並無該筆建物之記載,是債務人所陳該建物已遭拆除乙情,應堪認定。至於上開准於清算民事裁定載有債務人名下有一筆富邦人壽保單乙節,因債務人已到院陳稱並無此財產標的,且依本院職權調取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債務人僅為該筆保單之被保險人、並非要保人,是依此並無解約現值可供分配。綜上,其債務人所得財產僅餘存款2,619元,已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
三、經本院以113年6月4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43字第21291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債權人均未具狀對終止清算程序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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