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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代 理 人 廖心如
法定代理人 許章億
相 對 人 陳綺雯
鄧富元
陳綺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許章毅」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許章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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