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99號
聲請人楊耀程
相對人董孝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關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第137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37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