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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秉容
相 對 人 張國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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