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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秉容
相 對 人 張國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所為之110年度家全字第1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因聲請人即債權人(下稱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以110年度家全字第16號裁定,准許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一情,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裁定案卷核閱無訛。
現聲請人具狀以本案訴訟已經終結,相對人債務已清償,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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