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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朱威宇(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特別代理人林契名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簡滿子
楊秋合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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