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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原告陳澈
被告陳憲政
陳彩雪
陳麗莉
陳麗修
陳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陳雲霓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雲霓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死亡,留有附表一所示財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茲因被告不願與原告會同辦理繼承而無從協議分割系爭遺產,原告為消滅公同共有關係以妥適利用系爭遺產,爰依法訴請分割系爭遺產,由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復為同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所明定。經查,被繼承人陳雲霓於110年4月27日死亡,留有系爭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渠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迄未協議分割等情,有兩造及被繼承人陳雲霓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何爭執或陳述,堪信上情屬實。據此,原告依民法前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遺產,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再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而系爭遺產中之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兩造與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因其他繼承關係而公同共有,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同意就系爭土地終止公同共有之證據,此係因法律規定,而無法消滅其公同共有關係,尚難認違反遺產整體分割原則,故兩造就系爭土地仍需維持公同共有(參見112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2案研討結果),此亦為遺產分割之方式,從而,系爭遺產除系爭土地外仍屬可分,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得以兼顧全體繼承人間之利益及公平,應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如附表二所示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雲霓所遺之遺產及其分割方法
編號 | 遺產內容 | 權利範圍或價值(新臺幣) | 分割方法 |
1 | 新竹市○○段 ○000地號土地 | 公同共有1/1 | 維持公同共有 |
2 | 新竹市○○段 ○000地號土地 | 公同共有1/1 | 維持公同共有 |
3 | 第一銀行東門分行存款 | 1,890元及孳息 |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各繼承人得自行向金融機構領取。 |
4 | 第一銀行東門分行存款 | 89元及孳息 | |
5 | 彰化商業銀行 新竹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 | 443元及孳息 | |
6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光復分行存款 | 358元及孳息 | |
7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竹科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0000) | 37元及孳息 | |
8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 129元及孳息 | |
9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新竹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0) | 710元及孳息 | |
10 | 永豐商業銀行 光華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00) | 39元及孳息 | |
11 | 凱基商業銀行存款 | 1,106元及孳息 | |
12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北新竹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00) | 5元及孳息 | |
13 | 安泰商業銀行 新竹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00) | 1,736元及孳息 | |
14 |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民生分社存款 (0000000) | 136,860元及孳息 | |
15 |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民生分社存款 (0000000) | 435元及孳息 | |
16 | 新竹武昌街郵局存款 (00000000000000) | 45,306元及孳息 | |
17 | 新竹復中里郵局存款 (0000000000000000) | 1,000,000元 及孳息 | |
18 | 新竹市農會 民權分部存款 (00000000000000) | 21,928元及孳息 | |
19 | 買賣未付款債權 | 5,100,000元 |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取得。 |
20 |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股金20股 | 2,000元 |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取得。 |
21 | 現金 | 8,100,946元 |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取得。 |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 應繼分比例 |
陳澈 | 1/6 |
陳憲政 | 1/6 |
陳彩雪 | 1/6 |
陳麗莉 | 1/6 |
陳麗修 | 1/6 |
陳麗清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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