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宣告賴明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 二、選定賴正文(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 三、指定吳文柔(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兄,相對人因智能障礙,
-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 三、經查:
- (一)相對人因智能不足領有身心障礙類別第1類之中度身心障礙
- (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足見聲請人為
-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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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賴正文
相 對 人 賴明秋
關 係 人 廖菊華
賴正秋
賴美君
吳文柔
賴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賴明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賴正文(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ZZZZ; &ZZZ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吳文柔(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兄,相對人因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相對人之弟妹即關係人吳文柔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親屬系統表、同意書、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
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相對人因智能不足領有身心障礙類別第1類之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有其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附卷可參,足認相對人無法表達意思或與他人溝通,依前開規定,本院在鑑定人前,即無訊問相對人之必要,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足見聲請人為有權提起本件聲請之人。
本院會同鑑定人即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精神科黃式州醫師就相對人現況為鑑定,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因智能不足,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其智能不足為終身性診斷,依目前醫學進展仍屬難以治療或恢復之病症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112年10月12日北總竹醫字第1120501539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可參。
綜合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相對人未婚無子女,父親已歿,關係人廖菊華為其母親,聲請人及關係人賴正秋、賴秀花、賴美君為其手足,關係人吳文柔為其弟妹,聲請人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吳文柔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餘關係人就上情表示同意等情,有同意書、本院筆錄可考,本院參酌聲請人及關係人吳文柔均為相對人之至親及其等意願,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吳文柔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開規定選任之。
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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