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監宣,767,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張淑華    住新竹縣○○市○○街000號8樓
相  對  人  張呂素雲


關  係  人  張麗卿 

            張麗莉 
            張麗滿 
            張淑芬 
            張世賢 
            張國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呂素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張淑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監護人。
指定張國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因失智症之原因,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之子即關係人張國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病症暨診斷證明書、同意書、親屬系統表等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張國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1、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2、診斷證明書。

3、林正修診所精神鑑定報告。

4、同意書:相對人之子女均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張國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相對人因高血壓及失智症,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張國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