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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小字第657號
原 告 科學貴族A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昆鴻
被 告 高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8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裁判前停止訴訟程序。
因上開事件已終結,業經本院查明,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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