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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72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新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孫和
訴訟代理人 胡雅棋
被 告 劉芓妡即劉辰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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