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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小字第898號
原 告 朱逸群
被 告 許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繳補習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應補繳1,000元,否則起訴不合程式,應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前述原告須補繳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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