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竹簡,329,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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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329號
原 告 詹卉淇
被 告 郭珅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在監執行,惟表示無意願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法拉驢」所屬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第111號判決確定),並擔任該詐欺集團之車手,負責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且約定以提領金額百分之2的比例作為報酬。

被告、「法拉驢」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以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之帳戶」欄所示之時地,將新臺幣(下同)150,123元匯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人頭帳戶姓名廖經銓)。

俟詐欺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戶後,由被告持「法拉驢」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中華郵政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提款時間」、「提款金額」及「提款地點」欄所示之時地提領各該款項後,再將詐欺款項上繳予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開詐欺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去向,致原告受有150,123元之損害。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引用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為證,且被告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而經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亦有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係共同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第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於上開規定得請求賠償之範圍內,請求被告賠償15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宣告: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無庸確定訴訟費用額: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應免納裁判費,且本件兩造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庸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之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含手續費) 提款地點 一 詹卉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8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詹卉淇,冒充東森購物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佯稱:因個資外流致被盜刷,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詹卉淇誤信為真,而為右列之操作。
詹卉淇於110年1月25日19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50,123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110年1月25日 ⑴19時20分許 ⑵19時20分許 ⑶19時21分許 ⑷19時22分許 ⑸19時23分許 ⑴20005元 ⑵20005元 ⑶20005元 ⑷20005元 ⑸20005元 新竹市○○路00號之凱基銀行風城分行 110年1月25日 ⑴19時24分許 ⑵19時25分許 ⑶19時26分許 ⑴20005元 ⑵20005元 ⑶10005元 新竹市○○路00號之彰化銀行新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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