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338號
原 告 陳余溱
被 告 林建利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