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626號
原 告 張裕棋即張裕鵬
被 告 張輝埤
訴訟代理人 張盛偉
王尊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有關原告請求代墊房屋稅之總金額及被告為時效抗辯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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