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聲,113,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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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陳麗琴
相 對 人 鍾一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25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111年11月14日及111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暨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陳述及筆錄內容有無錯誤及遺漏,維護筆錄完整性,及正確性,作為補充理由使用,為此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111年11月14日及111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暨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111年度簡上字第125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核對筆錄記載內容等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其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因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內容,係就參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涉及隱私之蒐集利用,是聲請人就依法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使用應以所陳明理由之範圍目的為限,而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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