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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綠景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志勳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宋勇超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被 告 景德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定和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詹祐維律師
郭庠榛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被告景德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83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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