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補,1111,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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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謝宜璇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游崑山
黃鳳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應提出被告黃鳳儀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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