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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2號
原 告 曾鈞煒
訴訟代理人 許育齊律師
被 告 楊士棋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原證五協議書內容第一項之附圖彩色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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