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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林均衡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被 告 林惠珍
被 告 吾宅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豪
被 告 林育宏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變更追加訴之聲明,然未載明變更追加後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本件變更追加後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變更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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