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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林沅龍
訴訟代理人 林萱旻律師
被 告 林勤倫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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