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余樹池
被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克勤
訴訟代理人 吳致霖
被 告 邱琬期
詹淳皓
王皓義
林恒寬
王靖騰
羅湍鎂
賴佳琪
陳筱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訴請其餘共同被告連帶賠償部分,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導致無法審結,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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