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重訴,2,2023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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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子鏞
彭志民
范佳琳

范庭鈞
詹哲維
游至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志文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人中任一人繳納,其他上訴人即免負繳納之責),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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